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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俊峰、驻马店市雅宏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俊峰,驻马店市雅宏置业有限公司,马天福,焦红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529号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永乐大道西段南侧269号。法定代表人:熊纪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中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孟猛,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峰,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驻马店市雅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南海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天福,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焦红印,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王俊峰向其借款2000万元,其余被告进行了担保,该借款被告一直未付,为此,请求被告付清借款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诉讼中,按照原告起诉状提供被告的地址,本院数次查找被告均无法找到。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详细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有效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周新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