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戴妮莎与高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妮莎,高桂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976号申请人:戴妮莎。被申请人:高桂芝。申请人戴妮莎与被申请人高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戴妮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高桂芝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湖滨东路151-13号房屋(产权证号:2003私43**)及在黄石磊峰果蔬有限公司持有的50%股权。申请人戴妮莎以其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340号房屋(产权证号:2000私1322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戴妮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高桂芝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湖滨东路151-13号房屋(产权证号:2003私43**)及在黄石磊峰果蔬有限公司持有的50%股权。二、查封申请人戴妮莎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340号房屋(产权证号:2000私13**号)。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戴妮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又林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人民陪审员 董晓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