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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贵州省哇通了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熊忠旭、郭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哇通了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熊忠旭,郭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705号原告:贵州省哇通了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富华国际B栋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66052867C。法定代表人:何耀纯,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莎莎、李国政(实习),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熊忠旭,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郭锦,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其他,织金县人,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36号中国华融大厦(原金元大厦)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98835479B。负责人:王益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理,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914761463U。负责人:俞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太辉,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哇通了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忠旭、郭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哇通了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忠旭、郭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哇通了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哇通了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忠旭、郭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40.00元,经院领导批准,退还当事人7000元,案件受理费1540.00元由原告贵州省哇通了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任晓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钱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