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辖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志全、王新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志全,王新堂,王海英,赵德民,陈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全,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堂,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审被告:王海英,女,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审被告:赵德民,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审被告:陈璐,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上诉人赵志全因与被上诉人王新堂、原审被告王海英、赵德民、陈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358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等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赵志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赵志全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程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