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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643赵静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4刑初64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静涛,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赵静涛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诉刑诉〔2017〕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静涛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静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赵静涛至睢宁县城李某经营的烟酒门市,提供其本人身份证件及手机号码、银行卡密码等信息取得李某信任后,向李某支付手续费180元后,让李某帮其垫还交通银行信用卡欠款12000元,李某帮助其垫还后即用被告人赵静涛提供的密码将钱取出。后被告人赵静涛因赌博欠款无力偿还,即利用此前李某对其信任,以支付手续费相诱,再次让李某帮其垫还该银行卡内欠款12000元为由,并修改了其信用卡密码。2017年4月15日当日晚上,当被告人赵静涛通过银行短信提醒得知李某汇款12000元至其交通银行信用卡后,迅速将卡内的10000元转账至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后李某因被告人赵静涛修改前密码反复操作,致该银行卡被锁死。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赵静涛主动到睢宁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赵静涛已向被害人李某退还赃款,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静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及谅解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静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静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静涛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静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子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