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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宜丰县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龚舒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丰县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龚舒平,龚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58号申请执行人:宜丰县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澄塘集镇,组织机构代码:55089291-2。法定代表人:龚光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龚舒平,男,汉族,1989年9月14日生,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未到庭。被执行人:龚清海,男,汉族,1977年5月24日生,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未到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丰县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舒平、龚清海(2016)赣0924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5719万元。被执行人龚舒平、龚清海未履行,且长期在外,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