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自立与阿拉善盟丰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五号矿、阿拉善盟丰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立,阿拉善盟丰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五号矿,阿拉善盟丰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234号原告:杨自立,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多梅,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善盟丰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五号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古拉本火炬队。负责人:贺中荣,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阿拉善盟丰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古拉本。法定代表人:周剑枫,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自立诉被告阿拉善盟丰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五号矿、阿拉善盟丰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自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0元,退回原告杨自立。审判员 丁 晓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龙高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