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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凤云、赵伟民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云,赵伟民,赵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张凤云,女,1958年12月26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赵伟民,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赵海军,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凤云与被执行人赵海军、赵伟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该案申请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没有给付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凤云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梁彦宏审判员 陈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海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