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执恢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绵阳市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轩,张蕴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463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明贵,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绵阳市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杨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轩,男,汉族,生于1980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张蕴慧,女,汉族,生于1989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典当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绵阳市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轩、张蕴慧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政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