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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18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路亚洁与南通迪顺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亚洁,南通迪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8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路亚洁,女,198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南通迪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长航地中海花园1幢0105室。法定代表人:吴斌。申请执行人路亚洁与被执行人南通迪顺贸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路亚洁依据崇劳人仲案字(2016)第130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通迪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20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迪顺贸易有限公司已于本案立案前主动将经济补偿金及延迟履行利息全部付清给申请执行人路亚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通迪顺贸易有限公司已于本案立案前主动履行崇劳人仲案字(2016)第1303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路亚洁向法院申请执行于法无据,本案应驳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路亚洁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