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3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晏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3刑初249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德,男,1980年11月3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昆明市东川区,现住东川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金虹、被告人晏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4日20时18分,被告人晏德醉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川区凯通路与古铜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晏德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晏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晏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辨认车辆照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及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案件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指派书、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昆东公司[2017]毒检字第050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被告人晏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晏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晏德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综合考虑被告人晏德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晏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