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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新都荟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新都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549号被执行人: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滨河路二段568号。法定代表人:彭云。被执行人: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新都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1290号新都荟广场401房自编01号。负责人:王纶熙。本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25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理有限公司广州新都荟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894元。因被执行人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新都荟分公司未缴纳该款,经本院房地产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新都荟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55)。三、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皓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岳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