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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格尔木名人名家商行与李承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尔木名人名家商行,李承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972号原告格尔木名人名家商行,住所地格尔木昆仑南路。法定代表人卫烜,男,汉族,1987年2月9日生。被告李承刚,男,汉族,1988年5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名人名家商行与被告李承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尔木名人名家商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格尔木名人名家商行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名人名家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格尔木名人名家商行承担。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