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索红霞、陈郁锫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红霞,陈郁锫,陈郁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903号被执行人:索红霞,女,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陈郁锫,女,汉族,1997年6月6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陈郁滢,女,汉族,1999年6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58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索红霞、陈郁锫、陈郁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645元。因被执行人索红霞、陈郁锫、陈郁滢未缴纳该款,经本院金融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索红霞、陈郁锫、陈郁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9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所欠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雯审判员 冯赛霞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