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厚章与陈荣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厚章,陈荣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9954号原告:何厚章。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健渝,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莲。原告何厚章诉被告陈荣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锦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健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自起诉之日起解除原、被告双方基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鸡洲长丰苑新市良路29号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46780元(其中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租金880元,2017年4月至6月租金45900元,租金暂计至2017年6月,并按月15300元标���顺延至交还房屋为止)及逾期支付利息(按拖欠总金额及年利率4.35%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为止);3.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搬离租赁物,将房屋归还原告;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变更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6280元(租金暂计至2017年7月,并按月15300元标准顺延至交还房屋为止)及逾期支付利息(按拖欠总金额及年利率4.35%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物业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鸡洲长丰苑新市良路29号房屋,租赁期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第一年租金为15000元/月,第二年租金为15300元/月,被告于每月3日前支付当月租金,租赁税费由被告承担。在履行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每月仅向原告支付租金14890元。每月拖欠租金110元,且从2017年4月起未交分文,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仍未履行。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表、房地产权证复印件(2份)、物业租赁合同、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明细对账单。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2016年6月8日,原告(甲方,下同)与被告(乙方��下同)签订一份《物业租赁合同》,其中约定:1.乙方承租甲方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鸡洲村委会长丰苑新市良路29号房屋,租赁期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租金第一年每月15000元,第二年每月15300元,第三年每月15600元,第四、五年每月17000元,租赁税由乙方负责;乙方每月3日前付当月租金给甲方,逾期5天不交纳,则视为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收回租赁财产及没收其租赁保证金,且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乙方不得异议;乙方将34000元给甲方作为租赁保证金,此款不计利息,不能抵扣租金,约满退回。双方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由被告使用。但被告在履行过程中没有按约定支付租金给原告,截止至原告起诉时(2017年6月28日)尚拖欠原告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租金880元,拖欠原告2017年4月至6月租金45900元���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17年7月8日向原告支付租金55800元,于2017年8月2日支付租金13950元。另查,原告及案外人何厚丰为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鸡洲村委会长丰苑新市良路29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何厚丰同意由本案原告出租涉案房屋,并同意由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由此形成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后,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履行支付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截至2017年8月8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租金余款880元和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的租金余款为76500元(15300元×5个月),合计77380元;扣除被告在起诉后支付的款项,尚应向原告支付2017年8月租金7630元(77380元-55800元-13950元)。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根据原告的主张,有关利息的计算,应以7630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虽然被告迟延支付部分租金给原告,但拖欠金额占整体租金的比例较少,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故原告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物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也在起诉后才支付拖欠的租金,故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荣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何厚章支付租金763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7630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二、驳回原告何厚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75元(已由原告何厚章预交),由被告陈荣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