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开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开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4刑初147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开建,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3月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故未能收监;因本案于2016年5月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后因患有严重疾病,2016年5月13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2月23日再次因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6日被逮捕。2017年6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贩卖毒品罪余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开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忠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开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开建吸毒成瘾严重,为牟利而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林开建在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报平市场河边附近处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得款人民币100元。2、2016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林开建又来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报平市场河边附近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得款人民币100元。3、2016年5月9日中午,被告人林开建再次来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报平市场河边附近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得款人民币100元。两人正准备离开时,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林开建身上缴获人民币100元和一台手机,从吸毒人员李某身上缴获用塑料吸管包装好的疑似毒品物品两小包(共净重0.06克)。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缴获的0.06克疑似毒品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查,被告人林开建于2016年3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6月14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截止至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林开建尚某刑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3000元未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开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证言;辨认、扣押、称量、现场指认、勘验笔录;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成瘾严重认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通话清单、用户资料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停止执行拘留材料、病情材料、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开建判处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开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开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林开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开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开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贩卖毒品罪余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因本案被羁押的五日,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5月13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查扣的毒品海洛因0.06克、毒资1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明晓审判员 谭维奇审判员 陈德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静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