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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与张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张淑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573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程红英,该行行长。被告张淑娟,女,汉族,1979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了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与被告张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