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终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舒永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永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永强,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筠,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区解放路*号。负责人:程继,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信国,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双,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舒永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7)浙0881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舒永强是否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有待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7)浙0881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詹黎钟审 判 员 骆忠新审 判 员 吴超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揭其勇书 记 员 杜陈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