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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俄体助丰农资经销处与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前旗俄体助丰农资经销处,石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941号原告:科右前旗俄体助丰农资经销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俄体办事处。负责人:雷中华,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被告:石某某,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科右前旗俄体助丰农资经销处与被告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右前旗俄体助丰农资经销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右前旗俄体助丰农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右前旗俄体助丰农资经销处负担。审判长刘辉审判员王菲代理审判员桑春华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刘俊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