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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国英与被执行人太平、王胖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国英,太平,王胖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肖国英,女,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太平,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王胖晓,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肖国英与被执行人太平、王胖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平、王胖晓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春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明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