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晓龙与马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晓龙,马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1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晓龙,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敏,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许晓龙与马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4民初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许晓龙曾因建房需要通过其父许文成从马敏处借款54000元、8万元,合计134000元,许晓龙为此向马敏出具了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2015年1月16日借条两份,确认借款54000元、8万元的事实,载明利息1分,并且承诺两年内连本带息还清。后因许晓龙未能按约偿还,马敏于2017年2月1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马敏与许晓龙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马敏已经向许晓龙交付借款,而许晓龙至今并未向马敏偿还借款,因此,马敏请求判令许晓龙予以偿还并支付利息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予以支持;许晓龙要求从中扣减其父许文成与马敏共同生活开支的8万元、许文成从其弟及其处拿走的22000元,鉴于马敏并不认可,故不应一并审理,许晓龙与许文成、马敏之间如果存在不同于本案的其他争议应当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许晓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马敏134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以54000元、8万元为基数,分别从2014年12月15日、2015年1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由许晓龙负担。宣判后,许晓龙不服,以原审判决未扣减其父许文成与马敏共同生活开支的8万元及许文成从其弟及其处拿走的22000元错误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马敏答辩称:原审认定正确,要求许晓龙欠债还钱。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原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原审,本院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许晓龙因建房需要向马敏借款134000元,许晓龙对该借款事实不持异议。马敏已按约支付了借款,许晓龙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许晓龙上诉称原审判决未扣减其父许文成与马敏共同生活开支的8万元及许文成从其弟及其处拿走的22000元错误,鉴于马敏对此并不认可且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原审未作处理并无不当,许晓龙如有证据,可以另案主张。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许晓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玉峰审判员 孙 荣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杨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