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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康建龙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建龙,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6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建龙,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5号楼5层501室。法定代表人:程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远,男,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上诉人康建龙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6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建龙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康建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建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康建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钢审 判 员 张兰珠审 判 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何 悦书 记 员 杜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