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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红刚、王军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刚,王军,陈佩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369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红刚,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7月14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2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24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5年1月24日始至2024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徐红刚违法所得18329.76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现在豫东监狱服刑。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押解回民权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军,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佩高(又名陈进宝),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民权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红刚、王军犯盗窃罪、被告人陈佩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徐红刚、王军、陈佩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徐红刚、王军预谋后,被告人徐红刚先溜至民权县烈士陵园,用随身携带的铰钳将烈士陵园南大门和二道门门锁剪开,潜入院内,王军到达后,两人一起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二道门内树下的五征牌机动三轮车推至烈士陵园大门外,徐红刚将该车打着火后,由王军将该车直接开至被告人陈佩高的工地,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陈佩高,被告人徐红刚和王军两人每人分得3000元。经鉴定,该机动三轮车价值10800元。被告人陈佩高在明知该辆机动三轮车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购买。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耿某的证言、本院(2015)民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视听资料、机动车销售发票、破案经过、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红刚、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佩高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进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红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红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原判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违法所得18329.76元予以追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违法所得21329.76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始至2024年7月23日止。)二、被告人王军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三、被告人陈佩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蔡 伟审判员 王雪峰审判员 佟立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