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8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北安市赵光镇北乐村民委员会与汤亚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安市赵光镇北乐村民委员会,汤亚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北安市赵光镇北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孝明职务: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汤亚南,女,1976年4月23日出生,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安市赵光镇北乐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汤亚南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安市赵光镇北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