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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晋军与张英军、令狐俊霞、张亚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晋军,张英军,令狐俊霞,张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428号申请执行人:赵晋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英军,男,汉族。被执行人:令狐俊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张亚芬。女,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晋军与被执行人张英军、令狐俊霞、张亚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英军、令狐俊霞、张亚芬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毛银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