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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英文与XX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文,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1民初1316号原告:杨英文,男,生于1969年7月18日,住汉中市汉台区。被告:XX,男,生于1978年7月25日,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原告杨英文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英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英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载机配件款5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自有经营装载机工程机械配件,被告于2014年在原告处购买了价款为6300元的装载机配件,购买时未支付相应价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5年8月22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确认原告装载机配件款6300元,之后被告支付了1000元,余下53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装载机配件。2014年起,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装载机配件,并于2015年8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下欠,杨英文配件装载机款陆仟叁佰元整6300.00元,出具XX,2015年8月22日”。2015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元,并在上述欠条上记载。现被告尚欠原告装载机配件款5300元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欠条原件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装载机配件,并就配件的价款向原告出具欠条,可见双方之间具有买卖的合意,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现被告尚欠原告装载机配件款5300元,原告向其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英文支付装载机配件款53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