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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财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海梅、梁淑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梅,梁淑林,李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184号申请人:李海梅,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梁淑林,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申请人:李媛媛,女,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李海梅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梁淑林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怀远路汽车总公司宿舍房产一处、冻结被申请人梁淑林、李媛媛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保全价值6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梁淑林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怀远路汽车总公司宿舍房产一处[皖(2016)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17537号]。期限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梁淑林、李媛媛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期限一年。三、查封申请人李海梅提供担保的皖L×××××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两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李海梅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理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