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姜某1与姜某2、姜某3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1,姜某2,姜某3,姜某4,姜某5,姜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民初4652号原告:姜某1,男,194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涟水县。被告:姜某2,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住涟水县。被告:姜某3,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住涟水县。被告:姜某4,女,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住涟水县。被告:姜某5,女,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住涟水县。被告:姜某6,女,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住涟水县。原告姜某1与被告姜某2、姜某3、姜某4、姜某5、姜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姜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姜某1负担。审判员 刁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