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白贤琴与杨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贤琴,杨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208号申请执行人白贤琴,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下寺湾闫家沟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杨随林(又名杨林),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村民委员会村民,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白贤琴与杨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随林支付申请执行人白贤琴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6400元,共计464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96元。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白贤琴与被执行人杨随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兑现,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