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执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310陆双英与陈祖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双英,陈祖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2310号申请执行人陆双英,女,194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陈祖云,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陆双英与被执行人陈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陆双英申请,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281民初115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及诉讼费1051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8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祖云结欠陆双英10510元,于2017年9月1日前归还5000元,2018年元旦前归还5510元。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陆双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陆双英以已与被执行人陈祖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建国审 判 员 李 峰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蓉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