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和顺县牛郎织与和顺县义兴镇紫罗村村民委员会演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顺县牛郎织,和顺县义兴镇紫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和顺县牛郎织女演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和顺县义兴镇紫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海庆,职务: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和顺县牛郎织女演艺有限公司与和顺县义兴镇紫罗村村民委员会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1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顺县义兴镇紫罗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和顺县牛郎织女演艺有限公司演出费13000元、诉讼费83元、执行费95元,共计1317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顺县义兴镇紫罗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17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明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毕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