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7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景玮、刘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景玮,刘萍,盖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824号申请执行人:高景玮,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刘萍,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现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盖二伟,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7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萍的存款7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东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