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行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献中、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献中,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马店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行终18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献中,男,回族,1973年12月10日生,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邬红惠,女,汉族,1963年7月18日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保海,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永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德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星,市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驻马店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春生,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献中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5行初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献中以与第三人的纠纷由民事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献中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献中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令华审判员 秦永奇审判员 杨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婵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