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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邓正其、周文彬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正其,周文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正其,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彬,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全,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正其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6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邓正其上诉称,本案的争议所在是上诉人对讼争物业的使用权有无效的问题,是之前的租赁合同效力的确认诉讼,并非物权保护纠纷之诉。因此,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是错误的。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的不动产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惟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