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段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86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女,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2014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7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6月6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于2017年5月26日15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秦园中路东原时光道祥日式料理店内,趁店员熟睡,盗走谢某放在桌上的双肩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700元及身份证等物。段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其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2600元。公诉机关认为段某具有累犯、自首、退赔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段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