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肖爱平与董小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爱平,董小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1194号原告:肖爱平,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夹山镇秀坪园艺场四分场二队*****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2********。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文范,男,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授权。被告:董小龙,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蒙泉镇凤凰峪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1864814382。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爱平诉被告董小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肖爱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小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爱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爱平撤回对被告董小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9元,减半收取1284.5元,由原告肖爱平负担。审 判 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小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