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803号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吴越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蒋震晖,董事长。被告: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齐河县城区齐鲁大街1081号。法定代表人:黄明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2元,减半收取3576元(退回3576元),由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宰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