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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美朝、袁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美朝,袁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107号申请人:陶美朝,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邱峰,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龚利国,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临邛镇西街392附*号。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袁波,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陶美朝与被申请人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4252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龚利国以其所有的车牌号川A×××××长安汽车一辆,以该该车作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价值4252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袁波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龚利国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长安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韵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