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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昆明志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明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志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薛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015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志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昆明志强搬家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长强住所:昆明市船房新村五社三区23排被执行人:薛明光,男,汉族,1974年9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昆明志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明光一案,本院做出的(2010)西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明志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薛明光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