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欧士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欧士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269-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法定代表人:姚良松,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站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0586120691。法定代表人:余为湖,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祥,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欧士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经禄路**号东侧厂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050137953J。法定代表人:夏林江,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幼祥,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欧士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黄勇审 判 员  秦善奎人民陪审员  袁文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史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