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祁雷波与苗慧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雷波,苗慧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245号原告:祁雷波。被告:苗慧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雷波与被告苗慧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祁雷波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祁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祁雷波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江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