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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祁雷波与苗慧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雷波,苗慧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245号原告:祁雷波。被告:苗慧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雷波与被告苗慧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祁雷波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祁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祁雷波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江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