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漯河华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闫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华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闫国民,漯河市宏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4民初2109号原告:漯河华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庙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书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全升、晁颖浩(实习),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国民,男,汉族,1961年10月17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毅、陈业,河南长风律师事务律师。第三人:漯河市宏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卢学朝,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表人:漯河市宏阳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杨国威。诉讼代理人:王文飞,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漯河华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昊公司)诉被告闫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豫1104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本院追加漯河市宏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阳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全升、被告闫国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毅、陈业、诉讼代理人王文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混凝土款531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付款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并从2016年9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支付原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5日起,被告因承建召陵区江南岸项目工程向原告购买混凝土,于2016年6月23日结算下欠5316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商砼还款承诺书一份,被告承诺在2016年8月30日前还款,如有违约,从欠款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支付违约金等。而被告到期无正当理由迟迟不予支付。被告辩称:1、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供应混凝土使用在漯河市宏阳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江南岸小区,被告是宏阳置业有限公司副总,购买混凝土是职务行为;2、被告给原告出具承诺书后,宏阳置业向原告转款100000元,原告向宏阳置业出具了收据,宏阳公司已经偿还原告100000元,应当予以扣除;3、原告供应的混凝土均由宏阳置业公司的员工签收,并不是被告本人签收,因此,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第三人述称:经管理人查阅公司财务账目,查明本案混凝土系用于宏阳公司江南岸项目地下车库工程使用,合同双方应为原告和被告宏阳公司,被告闫国民系公司的副总经理,其与原告签订的还款承诺书是公司授权的行为。对欠款的金额予以认可,且公司已经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是买卖合同一方并以个人名义承诺还款。被告去原告处洽谈业务的时候没有代表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去洽谈的。被告闫国民不是宏阳公司的副总,他是庙陈村的村书记。宏阳公司已申请破产。被告质证意见:该承诺书是原告向宏阳公司供货以后,结算时原告制作的,并非是原告说的洽谈生意时制作的,承诺书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后,是原告单方制作的,并且承诺书明确显示以“贵公司提供的磅单为依据”,原告给宏阳公司提供的发货单是“江南岸闫总”,工程名称是江南岸地库工程,原告在供货时明知原告是宏阳公司的副总。被告是否是村书记并不影响其在公司的任职。闫国民是宏阳公司的副总原告是知情的,其现在起诉闫国民是违反诚信原则。还款承诺书中显示江南岸地库工程,该工程并没有承包给任何人,是公司自己承建的。第三人质证意见同答辩意见。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混凝土发货单,用于证明原告出售的混凝土均直接运送到江南岸工程,购买人是宏阳公司,而不是被告。证据2原告向宏阳公司出具的收据及交易凭证,用于证明宏阳公司2016年8月16日支付原告混凝土款100000元,该款是通过宏阳公司会计周四红账户转入原告指定的史焕民的账户。证据3宏阳公司2017年2月25日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本案被告是宏阳置业公司的副总经理,并认可2016年6月23日原告与闫国民签订承诺书是公司授权行为。2016年8月16日宏阳公司偿还100000元。证据4工资表,用以证明2014年1月至今原告一直在宏阳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证据5宏阳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均是闫国民代表宏阳公司签订的,用以证明闫国民有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原告质证意见:证据1、2与本案无关。宏阳公司开发的房地产工程项目很多混凝土都是用原告的,发货单上显示的使用方是被告。证据3、4、5真实性有异议,出具证明的时间可以看出是虚假的,这个时间该公司已经破产的,这个公章是从哪里来的不知道,破产以后公司的行政章不会对外有民事行为,这个纸是空白的打印出来的。工资表和销售合同均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使合同时真实的,但是与本案没有关系,本案闫国民是个人行为。第三人质证意见:均无异议。第三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决定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宏阳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指定开瑞律师所为破产管理人。证据2交易明细一份,用以证明100000元是宏阳公司转账给原告的混凝土款,是2016年8月16日支付的,是通过公司的会计周四红账户转给原告法定代表人史焕民账户的。原告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与本案闫国民欠原告的混凝土款没有任何关系,该转账凭证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规则,内容与宏阳公司和华昊公司没有关系,这也证明宏阳公司开发这个项目与原告有很多往来。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和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这份转账凭证和原告开具的收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购买混凝土系职务行为,闫国民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通过原、被告、第三人举证、质证及双方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6年6月23日,被告闫国民向原告华昊公司出具商砼还款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商砼还款承诺书漯河华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宏阳江南岸地库工程闫国民(项目名称)使用漯河华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下欠商砼款伍拾叁万壹仟陆佰(小写53160元),我保证严格遵守双方约定的货款结算及付款方式,以贵公司提供的磅单为结算依据,本人承诺:2016年8月30日前还砼款,如有违约,从欠款之日起,按月息2%计息,支付违约滞纳金。本人保证: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时归还欠款,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漯河华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商砼款、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诺人:闫国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6110178534承诺日期:2016年6月23号。”。闫国民提交的砼发货单上显示收货单位为“江南岸闫总”、2016年8月16日原告向宏阳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收到砼款100000元的收据,原告称与本案无关,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提供工资表等用以证明其系宏阳公司副总,宏阳公司无异议,原告认为与闫国民本人在本案中的个人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6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宏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开瑞律师所为破产管理人。本院认为:被告提供了工资表,第三人宏阳公司认可被告闫国民系该公司副总,经其手购买原告的混凝土用于宏阳公司江南岸地下库工程,所以,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认定为原告华昊公司和第三人宏阳公司,第三人宏阳公司应承担支付原告货款义务。但被告闫国民向原告华昊公司出具的商砼还款承诺书是闫国民以本人名义书写,而不是以宏阳公司名义出具的,且保证自己愿意偿还案涉货款。虽然宏阳公司在破产清算期间称是其委托闫国民代为承诺,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该承诺书是闫国民对宏阳公司欠原告货款担保的意思表示,被告闫国民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货款,原告货款531600元,双方无异议,争议的是已付款和谁还款问题,已付款100000元,有原告2016年8月16日出具的收据,原告没有提供与宏阳公司尚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该收据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所以,应认定531600元货款已还100000元,下欠431600元。关于违约金,根据商砼还款承诺书上的约定,应按月息2%计算,违约金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综上,第三人宏阳公司应偿还原告货款431600元,并自2016年9月1日始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违约金。被告闫国民负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漯河市宏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漯河华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1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自2016年9月1日始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闫国民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漯河华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20元,原告负担410元,漯河市宏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被告闫国民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春莹审 判 员 杨素华人民陪审员 亢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