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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6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连祥、佟福英等与杨学武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祥,佟福英,杨学武,杨学文,杨会敏,杨会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9民初6083号原告:杨连祥,男,194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佟福英,女,194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祥(佟福英之夫),其他同前。被告:杨学武,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家影(杨学武之妻),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其他同上。被告:杨学文,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杨会敏,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杨会华,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杨连祥、佟福英与被告杨学武、杨学文、杨会敏、杨会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福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杨连祥、被告杨学武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家影、被告杨学文、杨会敏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会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连祥、佟福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学武、杨学文每人给付原告佟福英医疗费9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杨学武、杨学文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赡养费6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杨学武、杨学文轮流供养二原告吃住,并按各自轮住期限同时承担二原告护理、浆洗衣物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杨学武、杨学文平均承担二原告的医疗费用。5、依法判令被告杨会敏、杨会华自愿尽赡养义务。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四被告系二原告子女,现均已成家。二原告在被告杨学武、杨学文处依次轮流居住,每期30天,2017年6月在被告杨学武处居住。诉前被告杨学武、杨学文与二原告达成口头赡养协议,即由被告杨学武、杨学文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赡养费600元,但二被告未按协议履行。2016年底原告佟福英患病,开支医药费18000余元,四被告就该医药费分担问题产生纠纷,至今未给付二原告医药费。原告杨连祥每月只有950元的抚恤金,无其他经济来源。现二原告年迈体弱,需要四被告赡养。故二原告依法诉至法院,恳请查明事实,判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杨学武辩称,二原告与被告杨学武、杨学文没有达成口头赡养协议。对原告佟福英的医药费数额不认可,应以医药费单据为准。原告杨连祥每月有1500元的收入。认可二原告所诉其余事实。二原告的医药费凭正式单据由四被告均担。因杨学武没有固定收入,所以不同意给付二原告赡养费。二原告应在四被告处轮流居住赡养。不同意杨会敏、杨会华自愿尽赡养义务。杨学文、杨会敏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杨会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学武主张原告杨连祥每月收入1500元,原告杨连祥不认可,被告杨学武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对被告杨学武的此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本庭核实,原告佟福英的医疗费为12989.62元。本院认为,杨会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质证抗辩权利。被告杨学武、杨学文、杨会敏承认杨连祥、佟福英在本案中主张的部分事实,故对杨连祥、佟福英主张的部分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杨学武主张四被告负担二原告医药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杨学武主张二原告在四被告处依次轮流居住,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二原告主张的赡养费过高,本院依法予以核减。综上所述,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对老年人物质上的供给、生活上精心的照料、精神上得到愉悦与抚慰,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四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依法对原告尽赡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杨学武、杨学文依次轮流负责杨连祥、佟福英的日常饮食及衣服被褥的浆洗,每期30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二、杨学武、杨学文、杨会敏、杨会华每人每月给付杨连祥、佟福英生活费100元,判决生效之次月起开始给付,于每月1日前付清。三、佟福英现有医药费12989.62元,由杨学武、杨学文、杨会敏、杨会华均担,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杨连祥、佟福英今后开支的医疗费,凭医药费单据由杨学武、杨学文、杨会敏、杨会华均担,于每年1月1日、7月1日各结算给付一次。四、杨连祥、佟福英生活不能自理后,依次轮流由杨学武、杨学文、杨会敏、杨会华轮流伺候,每期30天。五、杨连祥、佟福英住院期间,由杨学武、杨学文、杨会敏、杨会华依次轮流伺候,每期1天;六、驳回杨连祥、佟福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杨学武、杨学文、杨会敏、杨会华各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恒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