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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禹良俊与周明琴、芮兴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良俊,周明琴,芮兴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禹良俊,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周明琴,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芮兴树,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禹良俊与周明琴、芮兴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皖0523民初231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1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和县历阳镇南大街房屋(房产证号为:和县房权证历阳镇字第××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该房屋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和县历阳镇南大街房屋(房产证号为:和县房权证历阳镇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汤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