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03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安次区支行与苏伯昌、苏振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安次区支行,苏伯昌,苏振跃,廊坊市迅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12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安次区支行,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18号。负责人:王智,该银行行长。被告:苏伯昌,男,汉族,1990年11月5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被告:苏振跃,男,汉族,1964年1月2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被告:廊坊市迅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广场5#2-101-2。法定代表人:安文峰,该公司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安次区支行与苏伯昌、苏振跃、廊坊市迅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安次区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安次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安次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志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芳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