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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5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唐海军与刘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军,刘秀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5439号原告:唐海军,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秀英,女,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军与被告刘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海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海军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海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饶师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