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7刑初26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壮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横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1日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7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次日横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振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5日至2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民工对横县六景镇利垌村委良建村榃空岭(地名)自家种植的桉木进行砍伐并出售。经广西盛麒科技有限公司派员到林木采伐现场实地调查鉴定,认定被采伐林木树种为巨尾桉,采伐面积为0.74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为65.7立方米。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证据向本院提供。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至2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民工对横县六景镇利垌村委良建村榃空岭(地名)自家种植的桉木进行砍伐并出售。经广西盛麒科技有限公司派员到林木采伐现场实地调查鉴定,认定被采伐林木树种为巨尾桉,采伐面积为0.74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为65.7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身份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地磅磅码单,缴款书(收据),辨认材料及照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证人蒙某、陈某1、陈某2、黄某1等人的证言,广西盛麒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采伐林木核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所作的供述及辨认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滥伐自家种植的经济林,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秋莲人民陪审员 黄小燕人民陪审员 甘香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甘 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