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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校平与XX、张雪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校平,XX,张雪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900号原告:李校平,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XX,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张雪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B8B栋24-25层。负责人:胡振波,经理。原告李校平与被告XX、张雪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校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校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校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校平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