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峰申请执行杨友权、蒲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峰,杨友权,蒲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杨峰。被执行人:杨友权。被执行人:蒲荣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杨峰申请执行杨友权、蒲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晓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