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侯景斌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景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1285号原告:侯景斌,男,195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长锁,系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鱼亚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临渭区。原告侯景斌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侯景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景斌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郑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申国英